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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草品种审定办法
更新时间:2020-01-12 16:30:00  |  来源:  |  点击次数:1069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甘肃省草品种审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草品种审定技术规程(GB/T 30395-2013)》以及《甘肃省草品种区域试验站管理办法》,结合甘肃省生态文明建设需求和草业生产实际,制定《甘肃省草品种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开展的草品种审定以及纳入甘肃省草类品种推广目录的相关草种的科研、育种、推广和生产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品种,指用于生态建设、草业生产、国土绿化美化等用途,具有遗传稳定、群落一致和主要性状特异性明显的草本和灌木植物经济类群。

第四条  本办法审定的草品种类型包括育成品种、引进品种、地方品种及野生栽培品种。

第二章  草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五条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设立甘肃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承担甘肃省草品种审定及相关工作。在甘肃省草原技术推广总站设立甘肃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草品种审定日常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甘肃省草品种审定,组织进行登记、编号、命名审核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草品种区域试验;审定省内国土绿化和草业生产所需主要草种,提出草类品种推广目录;审定全省草种进(出)口隔离试种及风险评估报告;对全省草种质资源收集、评价、利用、保护等工作提出建议;参与全省草种质资源创新利用的相关技术指导、培训及咨询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由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管理等方面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委员采取聘任制,可以连任。

第八条  委员会可根据审定工作需要,临时聘请不超过委员总数1/3的评审专家。

第九条  委员会组成、委员权利和义务等由甘肃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育成品种申报条件

(一)育成品种须具备性状特异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即与同类品种在某些性状上有明显区别、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群落的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相对一致,并与相同或相近的植物属或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二)生产类品种的产量、品质、抗逆性、成熟期等一项或多项指标显著优于对照品种。

(三)育种者有可满足50亩播种量的原种种子,并有原种种子田至少1亩。

(四)需提交品种选育报告、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区域试验报告和生产试验报告;提交申报品种的彩色照片和种子样品等材料。

第十一条  引进品种申报条件

(一)已在国外审定通过并合法引入我国的品种,应提供原所在国或组织审定通过的品种证明、授权书等相关资料。

(二)提交引种试验报告、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区域试验报告和生产试验报告;申报品种的彩色照片和种子样品等材料。

(三)在甘肃省境内的栽培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并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用证明函。

(四)引进品种应采用原有名称申报,不能另立新名作为新品种申报。

第十二条  地方品种申报条件

(一)地方品种指在当地栽培历史达20年以上的农家品种。

(二)地方品种须提交品种整理报告、品种比较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报告;提供申报品种的彩色照片和种子样品等材料。

(三)地方品种推广应用面积1000亩以上,并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用证明函。

(四)可用原种名作为栽培品种申报,命名时应在原种名前冠以原采集地名以区别不同的生态型。

第十三条  野生栽培品种申报条件

(一)野生栽培品种指采集野生种质经驯化栽培的品种,具有较强适应性和生态经济价值。

(二)野生栽培品种须提交驯化栽培报告,提供可种植50亩的繁殖材料。

(三)可用原种名作为栽培品种申报,命名时应在原种名前冠以原采集地名以区别不同的生态型。

第十四条  草坪草品种申报条件

(一)育成品种可提供能建植15亩以上的草坪草种子或种苗;引进品种建植面积150亩以上;地方品种和野生栽培品种建植面积15亩以上。

(二)品种坪用性状的评价,依据附录D的草坪草质量性状综合评价方法执行。

(三)申报草坪草抗逆性品种须提供抗逆性鉴定报告。

(四)需提供的资料应符合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观赏类草品种申报条件

(一)育成品种可提供能建植15亩以上的原种种子或种苗,在甘肃省内种植面积50亩以上;引进品种在甘肃省内种植面积75亩以上;地方品种在当地种植面积15亩以上;野生栽培品种种植面积2亩以上;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用审核函。

(二)需提供的资料应符合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以上各类品种的比较试验、引种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方法依据本办法附录D《甘肃省草品种审定试验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申请纳入甘肃省草类品种推广目录的品种申报条件

(一)经甘肃省审定或者国家审定的品种中适合在甘肃省种植的品种,具有品种审定(登记)证书。

(二)经甘肃省审定或者国家审定的品种中适合在甘肃省种植的品种,具有品种授权书或委托书。

(三)其他省(市、区)审定的品种须提供由甘肃省区域试验平台出具的引种试验报告。

(四)品种简介主要包括:品种性状指标、品种特性、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抗逆性、适宜种植区域等。

(五)生产应用证明。由甘肃省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在本区域内推广应用的面积、产量和年份证明。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区域试验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区域试验的草品种包括育成品种、引进品种、地方品种、野生栽培品种。

(二)区域试验由甘肃省草原技术推广总站依据委员会的建议统一组织安排。

(三)申请人需向办公室提交《甘肃省草品种区域试验申请书》(附录A),满足试验用繁殖材料(包括对照品种)。

第十九条  草品种审定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人向办公室提交《甘肃省草品种审定申请书》(附录B),单个品种申报人数一般不多于10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提出审定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予受理。

(三)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按审定公告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于30个自然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者。

(四)在甘肃省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国外组织在甘肃省申请草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甘肃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草业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条  甘肃省草类品种推广目录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人向办公室提交《草类品种推广目录申请书》(附录C)。

(二)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甘肃省草品种区域试验申请书》《甘肃省草品种审定申请书》和《甘肃省草类品种推广目录申请书》提交会议审核,通过后在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网站公布。

第五章  审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生态类草品种审定内容主要包括品种的适应性、水土保持、水源涵养、防风固沙等。

第二十三条  生产类草品种审定内容主要包括品种的产量、品质、抗逆性等。

第二十四条  草坪草品种审定内容主要包括品种的密度、均一性、色泽、质地、草坪弹性、绿色期和抗逆性等。

第二十五条  观赏草品种审定内容主要包括美观度、抗逆性等。

第二十六条  以抗逆性、抗病虫性、品质等作为品种育种目标的,抗性性状以委员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报告为主要依据。

第六章  审定和公告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确定年度审定计划,发布草品种审定通知,明确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草品种和草类推广目录的审定以委员会会议方式进行,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数应超过参会委员半数,通过审定。

第二十九条  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委员会委员为申请人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定的委员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的,可以向委员会提出回避的申请。

第三十条  委员会对审定通过的草品种统一登记、编号、命名审核,报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批和公告。

草品种的编号由省名声母、草品种类别代码、年份和顺序编号等三部分组成,其中顺序编号为三位数,例如GS-育成。

草品种名称由申请人提出,甘肃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确认。草品种名称中不得含有抗逆、高产等字样或者其它暗示草品种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描述性词语。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品种名称、类别、编号、特性和适用范围等。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对审定通过纳入甘肃省草类品种推广目录的草品种,报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属甘肃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之日起实施。